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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周期:半月刊
编辑出版:发展改革理论与实践杂志社
国内刊号:CN 44-1729/F
国际刊号:ISSN 1003-6709
邮发代号:46-123
开本:16开
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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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秋敏
摘 要 为了能够化解“执行难”和“执行乱”的问题,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应运而生,但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主要就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含义、建立背景等进行阐述,以期引起更多关注和深入研究。
关键词 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现今民事执行案件日益增多,违法执行也之逐年增多,而且实际操作中缺乏系统性的有效解决手段,这使得当事人利益受损的同时,法院的权威也受到挑战和质疑。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出现就是为了能借助这种外部监督手段,提出积极改革措施,解决民事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但是缺乏对其监督范围、启动程序、调查程序和监督方式的具体规定,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在行使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上出现了困难。
1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含义及特征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检察监督工作中的一种监督方式,指在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的民事执行程序中,检察机关依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执行工作中进行的裁定、决定与落实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或不当问题,针对利益受损的受害人进行相关司法救济,同时也是保障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下依法履行执行权的一种方法和措施。主要特点如下:一是依法行使监督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负责监督与纠正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违法与不当行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内容、方式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二是权力行使的特殊性。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监督法律落实情况的责任。民事执行监督就是检察机关斤使法律监督权,是使用公权力对另一公权力进行监督的方法和手段。三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主动性。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自然是人民检察院的一种权力,这种权力的行使具有主动性,即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发现问题并行使权力。
2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现状
多年来,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存在诸多各种问题,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颁布,在立法上大大改善了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处境。
首先,《宪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宪法》指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条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责,但是缺乏监督对象、范围等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没有针对此出台司法解释。民事诉讼程序是保证公民维护自身民事权利的基本程序,也应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
其次,《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权。《民事诉讼法》第 14 条和235 条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是除宪法外,我国首次在法律層面明确检察机关的权限。加强对民事执行的监督是审查机关的权力。
再次,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补充。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 年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其中,规则第102 条、103 条和104 条对检察院的监督职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检察院有权力监督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法院提出具体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上述细则,是对民事诉讼法第235 条进一步细化,有效提高了检察机关监督权力的落地可操作性。
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践困境
首先,立法的操作性有限,且缺乏保障措施。一方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很多实际问题非常复杂,检察机关如何介入,如何在实体上运用,这些关键性的问题都无法就《民事诉讼法》第235 条得到解决。虽然各地检察院和法院不断进行有益探索,如有的根据当地民事执行的实际情况,两院签订各种会签文件,共同推动民事执行监督机制的发展,对执行方式、程序等细节进行了详细规定,取得一定成效。但是这些规定属于法律效力有限,同时由于缺乏基本法的指导,各地制定的细则各不相同,甚至存在着很大差异,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监察监督不统一的现象,损害了司法的威严。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虽然确定了在民事执行活动中检察机关具有监督权,但是具体的监督权力如阅卷权、查取证据权、对证人进行讯问权等没有明确,因此容易流于形式,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
其次,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混乱。检察院的监督范围比较广泛,对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起着重要作用。监督检查对象除法院判决生效的裁定和决定外,还包括对执行人员行为的监督,所以检察监督的方式是多样的。但是实践中,不同地区监督方式的选择非常混乱,甚至出现滥用和乱用监督方式或者监督方式和监督内容相背离的现象。
再次,法院容易对检察监督存在抵触情绪。法院是法律执行机构,法院内部执行机构能够实施民事执行活动。但是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检察机关是监督的主体,法院是被监督的对象。法院出于自身的利益,容易不愿意和检察院合作,并且不少法院认为,无需成立专门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因为法院会自己施行内部监督,外部有其他监督部门监督,把这些多重监督进行有效的整合和完善就可以实现监督目的,所以很多法院抵触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即使收到检察院的监督通知,法院还会通过批复等方式,不同意监督、排斥监督,这种状况造成了检察院法律监督难以落实。而实际上,只有法院和检察院互相合作,即法院从维护司法公平正义角度出发,自由接受检察机关监督,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监督的积极作用,不断的提高检察监督质量和效率,才能推动民事执行监察监督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 江伟.民事诉讼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 汤维建.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 王洪婷.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