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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周期:半月刊

编辑出版:发展改革理论与实践杂志社

国内刊号:CN 44-1729/F

国际刊号:ISSN 1003-6709

邮发代号:46-123

开本:16开

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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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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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鉴赏

我国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中的保护问题浅析


发布时间:2019-12-18 阅读数:545

黄钦洲 刘芸

摘 要 从2016年以来我国出口国际市场份额已经达到13.2%,2017年我国连续九年保持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出口国。2018年我们的“中国制造”、“中国市场”、“中国经济”更是奠定了国际市场地位,但是此时此刻我们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依舊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主要探析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所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以及现实意义。

关键词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1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

自从我国2001年加入WTO,经历11年的努力已经成为世界第一贸易大国,截止2018年5月年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已达到16653.5亿元,同比增长11.9%。但是,在国际贸易进出口以及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所面临的压力和困难一直存在。为了解决产品竞争力不足给我国出口贸易带来的严重影响,我们不仅要坚持“一带一路”国际前沿新科技与我国知识产权的结合、共享,还应扩大知识产权的立法的领域和政策法律的保护以及“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体系下所有涉及到的共享问题,以此提高产品的知识与科技含量,增强核心竞争力,减少产权纠纷。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1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面临新的挑战

根据海关总署提交的数据,截止2018年五月前,我国国内有871家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核准通过数量为2796项,约占核准总量的60%。由于国际贸易竞争的不断升级,创新发展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严格更为严格,现有的保护体系已经不足以应对国内外环境对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要求和挑战。

1.2知识产权领域的人才缺乏

人才培养体系中存在很多不合理,高层次的人才培养力度也不切合实际需求。比如传统的问题即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等和国际贸易中常出现的问题即知识产权谈判和知识产权数据分析等工作,因为缺乏专业人才而处于被动的地位。

1.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的法律问题

截止2018年,以国际公认的TRIPS协定为标准来审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已经满足了相关国际规则的要求。但是,就知识产权法典而言,我国并没有关于智力创造活动的而享有的权利进行体系的规定。

2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解决对策

2.1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现在我们已经迎来以知识产品为核心的新型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推动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并已逐渐成为国家参与国际竞争的中坚力量。我们需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政府给予的政策补助,有效有层次的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在面对新科技技术中的人工智能、“互联网+”等时,应当从立法角度加强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激励、保护和政策支持。我们所处于TRIPS协议的成员国之一,但在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处于较为被动接受的地位。所以,及时有效去建立国际贸易领域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维权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2.2知识产权领域人才缺乏

当今社会,知识亦能制造财富又能获得力量,而知识产权人才则是国家与国际在国际贸易问题中的核心竞争力。我们应再次强调知识产权人才所带给我们的深远意义、我们应再次呼吁加强完善知识产权领域人才机制的建设、我们应再次提高高校人才培养的体系的建设,切实的避免人才培养的责任部门不明确、使用单位缺乏的联动性以及高校人才培养在数量还是质量上都难以满足的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数需求问题。

2.3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政策

随着我们国家的重视和知识产权的立法更新,以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各类专业的法律为核心,结合企业的所得税法、反垄断法、合同法等其他法律在实践中产生的各方面的影响,完善法律体系,应切实保障各类主体的知识产权权益,解决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3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意义

3.1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

如今,越来越多的大众群体认识到知识创新是可以创造经济效率。一部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可以为创新者们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维护其权益。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大大提高大众群体的自主创新积极性,推动文化产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从而带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3.2经济和贸易利益

很多跨国公司运营的手段是将产品分装到发展中国家,然后利用当地廉价的劳动力进行再制造,这样经过两次转移后当地劳动力就成为了他们产品的制造者。比如马来西亚、泰国是很多产品的制造地,但是核心设计和技术都在某产品的本国开发,这样知识产权就成为这些跨国公司在本国的专利,在发展中国家制造出来的产品便拥有了垄断优势,从而占据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度, 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

3.3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力

我们的企业在国际贸易来往中需要把核心创新成果和技术积极的加入与之对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并以世界级国际化的标准为核心专利基础,以企业的核心专利技术为依托,建立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体系。增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将先进的技术革新,再次创新,扩大知识产权的贸易量和产品的附加值,创造和保护拥有本土自主产品和核心技术。

2018年我们的“中国制造”、“中国市场”、“中国经济”不仅增加了全球消费者福利,对相关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了空间,同时也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金融危机后年均超过30%。综上所述,重视保护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完善知识产权中的国际贸易各类保护体系是我们为之奋斗和努力的目标。

作者简介:黄钦洲(1998.05-),男,汉族,浙江嵊州人,本科,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研究方向:国际商务谈判、国际贸易市场分析;刘芸(1996.10-),女,汉族,江苏无锡人,本科,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法。

参考文献

[1] 马治国.新时代如何更好完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基于中美贸易摩擦背景的观察与思考[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8(17).

[2] 陆丽芬,李玉用.人力资源管理的新趋势——浅谈虚拟人力资源[J].考试周刊,20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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