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广东时代传媒有限公司
投稿邮箱:fzggzz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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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周期:半月刊
编辑出版:发展改革理论与实践杂志社
国内刊号:CN 44-1729/F
国际刊号:ISSN 1003-6709
邮发代号:46-123
开本:16开
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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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光卫
摘 要 近几年来,共享单车具有方便快捷等便民功能深受消费者欢迎,迅速在全国蓬勃发展。但是,目前对共享单车的规制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相关立法未能及时跟进,不仅造成了行业管理的混乱,对共享单车用户权益的保护也于法无据,亟待引起关注。
关键词 共享单车 法律关系 法律问题
中圖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1共享单车的现状分析
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共享单车市场飞速发展,陆续出现了摩拜单车、ofo共享单车、小鸣单车、小蓝单车等几十个品牌的共享单车。用户只需要在手机上下载APP,并支付0-299元不等的押金就可以用手机扫码开锁使用单车。据权威统计机构CNNIC的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2月份, 国内共享单车的用户规模为2.21亿,用户规模半年内增加了1.15亿, 增长率达到108.1%。但是,也应当看到,共享单车的迅猛发展使同行业之间的竞争加剧,部分共享单车未经历多久时间就被迫退出共享单车市场。
2共享单车市场主要法律关系分析
2.1政府与共享单车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
政府作为行政管理机关,与共享单车企业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一方面,政府要规范共享单车市场,引导企业在法律法规的制约下发展;同时,政府也应积极鼓励、容纳共享单车发展壮大,在城市规划等方面为其提供相关生存空间。既不能一味限制,也不能一味放纵。前者将会为共享单车设置发展瓶颈,后者将引发诸多的社会问题,为城市的发展“添堵”。
2.2共享单车企业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2.2.1租赁合同关系
共享单车企业自己生产或从第三方购买单车后将单车投放市场以供用户使用,共享单车企业拥有单车的所有权,通过网络平台与用户签订租赁合同后,用户通过网络支付方式,每小时缴纳0.5元-2元不等的租金即可使用单车,也就是取得单车使用权。这种模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的规定。
当然,共享单车的租赁方式与传统租赁方式相比有其特殊之处。首先是,共享单车租赁合同的订立方式与传统租赁合同面对面的订立方式不同,它是通过网络平台订立的,因此,其租赁合同也具有格式条款的性质。其次是,共享单车租赁期限较为短暂,大多数为几分钟到几十分钟。其解决的主要是用户出行“一公里”的问题。所以说,共享单车服务的法律性质是基于所有权特定情形下的分时租赁。其所说的“共享”并不是单车所有权的共享,而是使用权的共享。用户仅在履行支付程序后享有对单车的使用权,没有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所以用户在使用单车时无论是基于法律还是道德要求,都有对单车妥善使用的义务。
2.2.2经营者与消费者法律关系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在提供共享单车服务时有义务,确保证单车质量符合安全标准,用户也有权利要求企业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单车供其使用。基于共享单车服务的特殊性,用户使用其出行时发生风险的可能性较高。很多共享单车企业都想办法尽量规避自身的风险。继2017年8月交通部等十部门联合出台《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之后,上海、广州、深圳、南京等城市也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规范共享单车市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并要求共享单车企业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3共享单车现存的法律问题
3.1对共享单车的管理主体不明
市场规制主体没有及时作出的合理城市规划是共享单车乱停乱放严重的原因之一是。共享单车的出现很突然且发展迅猛,而城市的规划本身就是一个长期的从计划到实施的过程,因此没有提前给数量庞大的共享单车预留出必要的容纳空间。立法上的空白也导致城市管理部门与交通管理部门对这一新兴行业种种乱象的出现缺少执法经验和执法依据,更因为未明确责任主体,所以城市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在对共享单车市场规制过程中出于缺位的状态。
3.2缺乏行业自律组织和规范
共享单车行业的发展仅仅依靠企业自身或政府部门是难以长远健康发展的。行业协会是行业自治性组织,具有与行政管理机构协调沟通、监督行业不当竞争行为、保护行业利益等积极作用。共享单车行业在最近几年迅猛发展,行业协会在共享单车的管理过程中缺席, 缺乏自我监管、缺乏自律规范,也导致给共享单车行业发展带来诸多负面影响。
3.3对押金和备付金的有效监管不够完善
用户在使用共享单车之前,需要交纳一定押金,且可以对个人账户通过平台进行充值以方便使用后的结算扣款。由于共享单车的用户数量庞大,因此共享单车企业积攒的资金也是非常客观的。由于我国对用户交纳的押金和备付金所形成的沉淀资金相关管理规定出台时间晚,并且对于孳息归属也没有规定,因此在前期野蛮生长时期,许多用户的押金被直接纳入到共享单车企业的自有资金,没有隔离和监管,一旦倒闭,客户押金和充值金额无法追回,造成了不少损失。
综上所述,共享单车市场虽然在逐步进入规范状态,但是仍然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并且对城市和用户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进行规制和规范,实现共享单车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静辉,肖扬,薛恒.共享单车押金的性质及其法律风险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21).
[2] 冉湖,杨其光,鲁威元.共享单车:共享经济爆发的新风口[M].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