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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周期:半月刊
编辑出版:发展改革理论与实践杂志社
国内刊号:CN 44-1729/F
国际刊号:ISSN 1003-6709
邮发代号:46-123
开本:16开
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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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刘玉)近日,辽宁省沈阳市教育局等七部门联合出台《沈阳市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为全市小区配套园规划建设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制度保障。
据悉,小区配套园将成为今后沈阳市公办园扩增的主渠道。针对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偏低的实际情况,《管理办法》规定,今后凡是新规划、新建设的小区配套园,移交后一律办成公办园,尽最大限度“保基本、兜底线、平抑物价”,努力扩大公益、普惠、优质、安全的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
对于小区配套园规划建设工作,沈阳市教育、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将密切协同,多措并举,联审联管。对于应规划未规划或规划不足的,不予审批工程规划许可;对于应建设未建设或未按照规划许可建设的,不予办理规划核实;对于应移交未移交的,不予办理小区竣工验收备案。小区配套园与项目首期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同时规定,“小区配套园符合划拨政策,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不计入成交地块容积率”。
与此同时,沈阳市将规划配建起点的居住小区规模,由原来的6000人下调为3000人。规划居住人口3000人的小区,应配建一所6班型以上规模的幼儿园。规划居住人口不足3000人的小区,应由区、县(市)政府进行区域统筹和自主确定。《管理办法》明确了小区配套园不动产产权归区、县(市)政府所有。小区配套园为公共教育资源,属国有资产,不得为开发建设单位和其他法人、个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沈阳市提倡开发建设单位精装修交付,鼓励开发建设单位超标准规划和建设小区配套园。
另外,《管理办法》在强化“公众监督”的同时,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要全程参与小区配套园的规划、设计、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市、区两级教育部门在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工程规划许可、园舍设计建设、竣工验收、确权登记等阶段要出具意见。
《中国教育报》2020年10月18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