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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周期:半月刊

编辑出版:发展改革理论与实践杂志社

国内刊号:CN 44-1729/F

国际刊号:ISSN 1003-6709

邮发代号:46-123

开本:16开

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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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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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教育部联合卫生健康委印发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09 阅读数:548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提高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加强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传染病防控,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近日,教育部联合卫生健康委印发通知,公布《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办法》。

《办法》明确查验工作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幼儿园和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督促辖区幼儿园和学校完成预防接种证查验相关工作。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应当将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纳入儿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组织开展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办法》明确查验单位和对象。现阶段全国所有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小学均应当开展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查验对象为所有新入托、入学、转学、插班儿童。

《办法》明确查验工作流程。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前,通知新生报名时须出具预防接种证,或出具接种单位提供的其他形式能够评估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的资料。儿童居住地或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所在地的接种单位评估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并将评估结果记录到预防接种证。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在儿童入托、入学时,须查验预防接种完成情况评估结果,并督促需要补种疫苗的儿童监护人及时带儿童到接种单位补种疫苗,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须在新生开学后或儿童转学、插班30日内完成。

对需要补种疫苗的儿童,疫苗补种工作由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或托育机构、幼儿园、学校所在地接种单位负责,完成补种后,接种单位应在预防接种证上入托、入学预防接种完成情况评估页填写补种完成信息,交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在当年12月底之前再次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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